(2015)登民一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朱建杰与程志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杰,程志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796号原告朱建杰,男,汉族,1963年4月3日生。被告程志莹,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生。原告朱建杰诉被告程志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建杰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建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建杰承担。审 判 长 王鸿涛人民陪审员 靳战文人民陪审员 张刘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延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