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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罗破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临沂正兴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纳福国际服装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沂正兴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纳福国际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罗破字第1号原告临沂正兴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驻地。被告山东纳福国际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科技园。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正兴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纳福国际服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正兴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正兴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正兴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临沂正兴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立宇审 判 员  赵泽浩人民陪审员  陆金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吕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