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3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吴风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风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318-2号移送部门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吴风营。被执行人吴风营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景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缴纳罚金,2015年7月8日移送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00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400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景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剩余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铁锁审判员 李文生审判员 李宪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明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