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民一终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李彩侠与王洪涛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彩侠,王洪涛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一终字第3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彩侠,女,汉族,住辽源市龙山区新兴街二委**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洪涛,男,满族,住辽源市西安区东山街五委**组。上诉人李彩侠因与被上诉人王洪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李彩侠委托被告王洪涛为其女儿及朋友家孩子办工作,将人情费交给被告王洪涛,被告王洪涛找案外人王靖涛为原告李彩侠办理委托事项,被告王洪涛并将所收款项交给王靖涛,王靖涛因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被告王洪涛所交付给王靖涛的款项已被认定为赃款。原告李彩侠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李彩侠的起诉。上诉人李彩侠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原、被告明确,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被上诉人王洪涛收到我钱的证据,我的民事权利应得到保护。(2)我不认识王靖涛,我委托的中王洪涛,我与王洪涛建立了委托关系。王洪涛委托王靖涛,后被王靖涛所骗,是他俩之间的法律关系。(3)王洪涛被王靖涛所骗,不应影响我诉王洪涛的民事案件,因我与王洪涛间有委托关系。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李彩侠与被上诉人王洪涛间的委托关系成立。被上诉人王洪涛在为上诉人李彩侠办理委托事项时被骗系重大过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115号民事裁定;二、指令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王成忠审 判 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王诣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宿宏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