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南商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胡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胡晓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商初字第1131号原告: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兰英。委托代理人:黄琳,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戈振磊。被告:胡晓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3元,由原告浙江祥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福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雯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