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刑执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陈梅金罪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梅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景刑执字第725号罪犯陈梅金,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5日作出(2002)饶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陈梅金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9月16日,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赣刑执字第556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梅金在2005年3月至2015年5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5次,单项表扬4次。经本院立案后公示、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陈梅金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陈梅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梅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9月16日起至2024年8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李晶莹代理审判员 贾 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