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法执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艳军与于国艳民间借贷纠纷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艳军,于国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2441号申请执行人周艳军,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于国艳,女,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辽宁省大洼镇。周艳军申请执行于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松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于国艳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广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