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00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朱清川、陈爱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00634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学前街9号。负责人初海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朱清川。被执行人陈爱秋,居民省份证号码362228197207072822。被执行人江苏万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五爱路34号2幢2楼。法定代表人谢咏禾,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诉被告朱清川、陈爱秋、江苏万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崇商初字第0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1、朱清川、陈爱���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招商银行归还贷款本金9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3377.61元、逾期罚息(自2014年4月9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以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自2014年4月9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以3377.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上浮50%计算),以及招商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7万元。2、对朱清川前述第一项债务,招商银行有权以朱清川、陈爱秋提供抵押的锡房他证字第XS10002657**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屋所有权在最高额90万元范围内与朱清川、陈爱秋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对朱清川前述第一项债务,万和公司在最高额2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朱清川追偿。案件受理费1341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9100元,由被告朱清川、陈爱秋、万和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审理过程中,轮候查封了朱清川、陈爱秋名下坐落于无锡市东方雅居42-501的房屋所有权。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产权监理处、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次执行程序中,轮候查封的财产,本院无处分权。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崇安区人民院(2014)崇商初字第0866号民事判决书已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爱华审判员 华 玲审判员 罗兴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丽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