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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前进与曹新义、郝金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前进,曹新义,郝金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107-1号原告李前进。被告曹新义。被告郝金彩。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前进诉被告曹新义、郝金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保全被告价值15万元的财产,同时提供案外人马光常所有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案外人马光常的房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冻结被告曹新义、郝金彩在银行的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闵建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