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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鸥先诉被告蔺西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鸥先,蔺西亭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978号原告张鸥先,女,1977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被告蔺西亭,男,1964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鸥先诉被告蔺西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鸥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 丽人民陪审员  翟旭宏人民陪审员  张明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艳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