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鸥先诉被告蔺西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鸥先,蔺西亭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978号原告张鸥先,女,1977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被告蔺西亭,男,1964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鸥先诉被告蔺西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鸥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 丽人民陪审员 翟旭宏人民陪审员 张明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艳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