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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6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759号原告陈某某,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辋川镇居仁村居仁20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212266013。被告崔某某,女,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辋川镇居仁村居仁20号,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7409071669。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黄桂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张顺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