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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兴山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三雄、王光楚与屈德福、范青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三雄,王光楚,屈德福,范青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兴山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王三雄。申请执行人王光楚。被执行人屈德福。被执行人范青余,曾用名范清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三雄、王光楚与被执行人屈德福、范青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兴山民初字00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正清审判员  袁作枝审判员  万忠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胜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