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龚飞与湖北闽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龚飞。被申请人湖北闽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68846354-7,住所地咸宁市体育路240号,法定代表人:陈珠光。2015年8月11日,龚拾林将对被申请人享有的300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被申请人于同日向原告出具300万元金额《借条》,在2015年10月30日前付清欠款。因被申请人有多起诉讼纠纷,申请人怀疑被申请人履行能力和有变卖财产行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咸宁市温泉体育路85号,证号为咸土资城国用(2012)第3166号、第3167号及其他地号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已经依法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龚拾林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坐落于咸宁市体育路85号产权证号为咸土资城国用(2012)第3166号、第3167号和其他地号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送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李福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高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