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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中执刑字第0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张某甲、张某乙等与刘小保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刑字第00015-1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丙,被执行人刘小保(身份证号:6121301974********)。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与刘小保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刑三终字第000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及本院(2014)西中刑一初字第001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移送现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经济损失29462.5元。本院执行中,依法对刘小保名下房产、车辆、银行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取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而被执行人刘小保户籍在陕西省白水县杜康镇冯家河村六社,属渭南市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5)西中执刑字第00015号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委托至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进民代理审判员  吴建平代理审判员  高甲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