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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海明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海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支行,谢忠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4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明,男,汉族,1941年3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余军,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万晨。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思慎,系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坤德,系该行部门经理。原审被告谢忠英,女,汉族,1940年7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兰友,系淮滨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海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4)淮民二金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海明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军,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滨县支行委托代理人杨思慎、郑坤德,原审被告谢忠英委托代理人李兰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4)淮民二金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徐 宏代理审判员  任明乐代理审判员  朱永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