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一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与陈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陈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城法民一初字第7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负责人:廖晓云,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柏生,该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文锋,该分行职员。被告:陈惠,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码5212。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诉被告陈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文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诉称:被告陈惠于2013年7月11日向原告辖下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鸿运支行申领贷记卡一张(卡号为0064)。被告于2013年7月21日起以该贷记卡进行透支,期间部分还款,至2015年5月2日止原告贷记卡透支本金130276.23元、利息8451.26元、滞纳金7186.93元,合计145914.42元。被告透支后,原告多次要求偿还透支款项,但被告至今仍未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陈惠偿还贷记卡透支款本金130276.23元及相应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5年5月2日的利息为8451.26元、滞纳金为7186.93元,此后利息、滞纳金参照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章程约定的计算方式计至本金还清之日);2、被告陈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其称起诉后,被告于2015年7月1日归还本金40000元,故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中的本金为90276.23元,暂计至2015年7月2日的利息为12554.66元、滞纳金为7408.66元。被告陈惠在答辩期内没有作出书面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4日,被告陈惠向原告辖下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鸿运支行提出申请,要求申领和使用金穗信用卡,为此被告填写了申请表,表示愿意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的规定,同时,被告将其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连同申请表一起交给原告收执。后原告向被告核发了卡号为0064的金穗信用卡一张,被告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但并无依约按时归还透支款项,截至2015年7月2日,被告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90276.23元以及利息12554.66元、滞纳金7408.66元没有归还,合共110239.55元。原告经催收无果,遂向本院提出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开卡申请表、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金穗信用卡对账单等,以及本案庭审笔录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与被告陈惠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原告提供的金穗信用卡申请表、对账单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此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债务应当清偿的法律规定,被告应将所欠透支款项如数清还给原告,并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领用合约的规定计算利息、滞纳金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清偿所欠信用卡透支款本金90276.23元以及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5年7月2日的利息为12554.66元、滞纳金为7408.66元,此后利息、滞纳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及章程规定的计算方式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609元,由被告陈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文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