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知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余姚市凡豆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余姚市凡豆食品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知初字第125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郝非非。委托代理人:马继克。委托代理人:李鑫。被告:余姚市凡豆食品店。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凡豆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姚市凡豆食品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收取50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顾宏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黄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