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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鹿执民字第45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曹一奇、吴盈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曹一奇,吴盈盈,叶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鹿执民字第4528-1号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恩腾曼。被执行人:曹一奇。被执行人:吴盈盈。被执行人:叶立平。关于申请执行人梅赛德斯-奔驰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一奇、吴盈盈、叶立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曹一奇名下牌号为浙C×××××(车辆识别号:LE4GF4FB2BL128104,发动机号:80036266)梅赛德斯-奔驰牌机动车本院正依法处置中,由于处置时间过长,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程序。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26005.08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院正依法处置中,由于处置时间过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鹿执民字第45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继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