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初字第623号原告吴某某,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被告周某某,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边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韬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