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执字第39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慰祖与被执行人陈玉仁、沈慧真、厦门市上好仁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沈向阳、厦门市金炎阳工贸有限公司、王明朗、厦门市优必德工贸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3999号申请执行人林慰祖,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温锦标、许晨曦。被执行人陈玉仁,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沈慧真,女,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厦门市上好仁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五通工业区56号。法定代表人陈玉仁,董事长。被执行人沈向阳,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厦门市金炎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五通村西头社东角。法定代表人沈向阳,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明朗,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厦门市优必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禾山五通西头社。法定代表人王明朗,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思民初字第109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玉仁、沈慧真、厦门市上好仁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沈向阳、厦门市金炎阳工贸有限公司、王明朗、厦门市优必德工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2994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柯祖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