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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管民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芮宏江与侯善全、费成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宏江,侯善全,费成英,费孝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0436号原告芮宏江,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渐石,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善全,工人。被告费成英,工人。被告费孝保,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芮宏江与被告侯善全、费成英、费孝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芮宏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芮宏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