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管民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芮宏江与侯善全、费成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芮宏江,侯善全,费成英,费孝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管民初字第00436号原告芮宏江,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渐石,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善全,工人。被告费成英,工人。被告费孝保,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芮宏江与被告侯善全、费成英、费孝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芮宏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芮宏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学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