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赵艳与赵士江、牟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赵士江,牟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245号原告:赵艳,女,汉族,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告:赵士江,男,汉族,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告:牟光华,女,汉族,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诉被告赵士江、牟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艳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建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再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