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执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某某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岷执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雷某某,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虎某某,系该联社风险部经理。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53年8月11日生,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申请执行人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2015)岷民二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亚军审判员 曹鹏飞审判员 张亚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