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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行审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顺平县农业局与周某某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顺平县农业局,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顺行审字第12号申请人顺平县农业局。法定代表人杨建矿,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周某某,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顺平县。申请人顺平县农业局于2015年4月2日作出顺农(肥)罚(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处以4000元罚款。该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所作的顺农(肥)罚(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顺平县农业局所作的顺农(肥)罚(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基本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顺平县农业局作出的顺农(肥)罚(2015)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二江审判员  魏 红审判员  侯彭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