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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詹石民与河源市雅园半岛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石民,河源市雅园半岛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城法民一初字第1230号原告:詹石民,男。委托代理人:高维华,广东永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源市雅园半岛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泽民原告詹石民诉被告河源市雅园半岛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诉讼期间自行协商解决,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9元,减半收取397.5元,由原告詹石民负担。审 判 长  赖伟东代理审判员  刁海星代理审判员  钟晓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曾秋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