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夏领群贷款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领群
案由
贷款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559号罪犯夏领群,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昌平区人,大专文化。曾因犯受贿罪于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七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十监区服刑。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2007)元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领群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审被告人夏领群不服,提出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07)赤刑二终字第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7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夏领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07年4月13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夏领群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夏领群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考试平均分91.9分。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从事重症监护劳动中,该犯尽职尽责,圆满完成改造任务。自2011年7月至2015年3月,累计获考核分364.98分,记功六次。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夏领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领群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改为自2007年4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海霞审 判 员 徐景娥代理审判员 段欣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