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潞民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冯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876号原告宋XX,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XX办事处XX街XX巷XX号,农民。被告冯XX,女,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XX社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X诉被告冯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