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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潞民初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宋某某诉冯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876号原告宋XX,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XX办事处XX街XX巷XX号,农民。被告冯XX,女,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XX社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XX诉被告冯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