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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陈民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龙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陈民初字第303号原告龙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0月16日在兰州市西固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12月在酒泉市举办婚礼,被告2014年2月即离开酒泉回到兰州。原告于2014年3月即向被告提出协议离婚,又于2014年6月提起离婚诉讼,后撤回起诉,但被告根本没有一点挽回婚姻的意思表示,故原告认为原、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毫无和好可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证明其主张:1、结婚证一份;2、(2014)西陈民初字第146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被告王某某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6日原告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在兰州市西固区民政局自愿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为西民结J620104-2013-002105,未共同生育子女。原告陈述由于婚前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薄弱,学识和生活习惯的不同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龙某某曾于2014年6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但之后,双方并未恢复夫妻感情,故再次引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夫妻生活时间短,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且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后,未采取妥当的方式解决,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但撤诉后,双方尤其是被告并无积极主动修补夫妻感情,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确无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陈述双方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因被告未到庭,本院无法核实,故本案不作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应予准许。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须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盼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