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1343号原告徐某某,女,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被告李某某,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永晓审 判 员 刘家相人民陪审员 崔贵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