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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执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福州凯盛典当有限公司与陈长彬、陈金花、吴以金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凯盛典当有限公司,陈长彬,陈金花,吴以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蕉执字第1101号申请执行人福州凯盛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法定代表人周键。被执行人陈长彬,男,1974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现住宁德市城东路。被执行人陈金花,女,1978年0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现住宁德市城东路。被执行人吴以金,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蕉民初字第34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城东路新雅大厦C幢304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宁房权证N字第201356541-1号、201356541-2号;土地使用权证:宁政国用(2007)第0173号)系被执行人陈长彬、陈金花共同共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陈长彬、陈金花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城东路新雅大厦C幢304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宁房权证N字第201356541-1号、201356541-2号;土地使用权证:宁政国用(2007)第0173号),并冻结该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二、冻结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年,届满若须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逾期自行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梁审 判 员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