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刑执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殷胜为罪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殷胜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景刑执字第638号罪犯殷胜为,男,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7日作出(2000)鹰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殷胜为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其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31日以(2000)赣刑一终字第3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3月2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赣刑执字第133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6年6月8日,2009年3月3日,2012年6月5日分别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一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殷胜为在2012年3月至2015年6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21次,单项表扬6次,监狱劳动能手1次,禁闭1次,已执行了全部财产刑。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殷胜为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殷胜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殷胜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贾 珺代理审判员 李晶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