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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秦郡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秦郡民初字第235号原告甘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原告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牛彤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甘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甘某某诉称,双方由于历史原因无奈才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性格不和争吵有时打架,经常起诉离婚,已三四次之多,法庭多次调解但是夫妻关系一直未改善,其实是名存实亡的婚姻,几十年没有夫妻生活,长期分居,经济各自独立。现在双方年龄已大,因为婚姻问题精神压力大无法正常生活,天天失眠、抑郁、痛苦,坚决要求离婚。被告李某某辩称,结婚多年,也一直没有太大矛盾,虽然原告多次起诉要求离婚,经法庭耐心调解还是坚持到现在,很不容易;我对原告一心一意,抚养儿子、孙子,照顾原告的生活,我为了原告付出一切,是原告性格偏执不能理解我的付出和关爱,才对我有意见,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1年12月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和发生矛盾,原告多次起诉要求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依然坚决要求离婚,无法共同生活。现双方有共同租住的位于本区杜家沟5号公房一套无其他财产纠纷,原告仅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户籍证明等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事实清楚,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互谅互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但原、被告不能正确处理夫妻矛盾,在本院调解和好、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双方年过古稀,本应该互谅互让、老来作伴、安度晚年,但是原告态度坚决,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婚后共同租住的位于本区杜家沟5号公房,由被告李某某继续租住使用;三、各自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原、被告各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牛彤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