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执字第03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文雅英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文雅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执字第03669号罪犯文雅英,女,1967年5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东安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6年4月4日作出(2006)柳铁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文雅英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05年10月6日至2020年10月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0日作出(2006)桂刑终字第14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6日作出(2009)长中刑执字第0372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9月28日作出(2012)长中刑执字第582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8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文雅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较好的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该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文雅英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雅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显 雄审判员 黄 仲 奇审判员 龙新国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