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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知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浙江沃莱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铂尔曼壁纸有限公司与安徽铂尔曼壁纸有限公司、陶爱香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知初字第115号原告:浙江沃莱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云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严洪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佳燕。被告:安徽铂尔曼壁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职清。被告:陶爱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沃莱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铂尔曼壁纸有限公司、陶爱香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沃莱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铂尔曼壁纸有限公司、陶爱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沃莱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沃莱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沃莱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志代理审判员  王红琴代理审判员  楼松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