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聂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嘎桑与次仁桑珠支付令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聂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聂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嘎桑,次仁桑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聂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聂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嘎桑,西藏聂荣县人。被执行人次仁桑珠,西藏聂荣县人。申请执行人嘎桑与被执行人次仁桑珠申请支付令一案,聂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聂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于2015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嘎桑与被执行人次仁桑珠关于申请支付令一案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达成了延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聂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聂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依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斯曲多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尼玛顿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