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4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凤维与国网重庆垫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凤维,国网重庆垫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4085号原告黄凤维,男,194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邹贤平,重庆市垫江县澄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国网重庆垫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过境中路,组织机构代码20865004-5。负责人江国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小平,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凤维诉被告国网重庆垫江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凤维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凤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82元,减半收取2891元,由原告黄凤维负担。审判员 邹亚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红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