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2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2684号原告:刘某,市民。被告:张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长 张 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