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邰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0229号原告邰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罗读泉,东台五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臧志军,东台市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承裕,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邰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邰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邰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邰某负担。审 判 长 周庆海代理 审 判员 陈志琴人民 陪 审员 姜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代) 朱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