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15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凯保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王红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凯保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王红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1594-2号原告杭州凯保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梦洁。委托代理人杨继平、陈旭静,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红斌。委托代理人片宪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凯保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红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凯保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红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定如下:准许杭州凯保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王红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90元,减半收取4895元,由杭州凯保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潘伟良代理审判员 周 娆人民陪审员 缪树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章筱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