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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平申请执行李殿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平,李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318号申请执行人陈平,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XX镇XXX村X屯。被执行人李殿友,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XX镇XXX村X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平与被执行人刘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李殿友已将(2012)林三民初字第57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本金1062.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迟延履行利息224.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陈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志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