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龙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孔德兵与黄宗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武法龙民初字第84号原告:孔德兵,男,汉族,身份证号:×××1818,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新县,现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被告:黄宗统(又名黄宗流),男,汉族,身份证号:×××591X,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原告孔德兵诉被告黄宗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赖书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德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宗统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德兵诉称:我于2013年2月7日开始在广东省清远市帮被告承接的附城沙寮水果店装修工程做内墙粉刷,工钱8975元,被告写下欠条给我收执,约定在2013年9月10日付清给我。2013年11月10日我又帮被告在广东省清远市附城生殖医院对面做内墙粉刷,工钱1400元(未打欠条)。另被告还向借我现金200元一直未还。工程完工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最后中断联系,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帮我追回血汗钱,判令被告支付我的工钱共10757元。被告黄宗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3年2月份开始在广东省清远市帮被告承接的附城沙寮水果店装修工程做内墙粉刷,双方口头约定了单价、工钱结算等事宜。原告将沙寮水果店内墙粉刷工作完成后,经双方于2013年8月27日结算,被告共欠原告工钱8975元,被告于当日立下欠条给原告收执,欠条内容:“今欠到沙寮工地批内墙人工款捌仟玖佰柒拾伍元,8975元,2013年9月10日给清。”被告在欠条右下角签名并写上日期。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解决。另原告称还帮被告做了另外的内墙粉刷工程,工钱共1400元整,还借给被告现金200元,但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另查明,根据韶关市公安局龙归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显示,黄宗流,1978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龙归镇奇石村委会黄屋村10号,身份证号码:××。经本院到武江区龙归镇奇石村委会及黄屋村调查,黄宗流又名黄宗统,其在村中一直使用黄宗统的名字从事各种活动。经原告及武江区龙归镇奇石村委会干部群众辨认,黄宗流与黄宗统实为同一人。本院认为:被告黄宗流欠原告孔德兵劳务工资款8975元,有被告立下的欠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的规定,被告应承担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款的民事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工资897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的另一工程的劳务工资1400元及借款200元,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黄宗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法律赋予的抗辩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宗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劳务工资款8975元给原告孔德兵。二、驳回原告孔德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孔德兵负担7元,被告黄宗流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赖书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露诗第4页共4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