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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王守平与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守平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6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翠竹大厦十九楼。法定代表人:潘育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昕,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守平。上诉人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守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15801号民事判决,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深圳市新鹏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立新代理审判员  张 薇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白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