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平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山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东沟煤业有限公司、蒋正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平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东沟煤业有限公司,蒋正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917号原告平顶山市平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法占,董事长。被告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东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法定代表人张建群,经理。被告蒋正国,男,1968年12月30日生,住湖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平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东沟煤业有限公司、蒋正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顶山市平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缓交诉讼费已到期,经本院催促后限期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雪云审 判 员 刘笑月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