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民初字第3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敏诉被告冯浩伦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3656号原告:李某。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曹馨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