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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3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敏诉被告冯浩伦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3656号原告:李某。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曹馨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