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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执字第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469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刚,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李振刚,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李德兴,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李培兴,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执行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陵商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玉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