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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执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毅与肖哲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毅,肖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1432号申请执行人刘毅。被执行人肖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芙民初字第303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14日向肖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肖哲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肖哲的存款2640元(诉讼费640元、申请执行费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周民审判员  谭黎明审判员  梁治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仇园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