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芙执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毅与肖哲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毅,肖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芙执字第1432号申请执行人刘毅。被执行人肖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芙民初字第303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14日向肖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肖哲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肖哲的存款2640元(诉讼费640元、申请执行费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周民审判员 谭黎明审判员 梁治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仇园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