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3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天中运输有限公司与王永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天中运输有限公司,王永生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3205号原告驻马店市天中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练江路西段198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50711581。法定代表人付营,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青,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生,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天中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生车辆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天中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天中运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天中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原告驻马店市天中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