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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法执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王顺伟与洪作栋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作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713号申请执行王顺伟。被执行人洪作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00)告民督字第66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190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5年9月11日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00)告民督字第66号支付令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立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