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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执字第13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彭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1372-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2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彭某某,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荔民初字第22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5)荔执字第13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彭某某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75元。现本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出具了《结案申请书》,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彭某某在金融机构银行存款人民币607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许 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