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潭民一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王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潭民一初字第1494号原告王某,男。委托代理人贺某。被告王某某,女。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邓赵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贺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相识,1992年登记结婚,1991年生育一男孩王某某某,2006年生育一女孩王*。后夫妻感情不和,2010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分居至今。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共同债务。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王*由被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全部抚养费。被告王某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也同意抚养小孩王*并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因小孩王*有语言和听力障碍,系残疾人,政府有向残疾人发放残疾补助金,该残疾补助金,应由被告代女儿领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相识,1991年7月10日生育一子王某某某(现已成年),1992年2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8月11日生育一女王*。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再查明,小孩王*有语言和听力障碍,系残疾人,可向茶恩寺镇政府领取残疾补助金。庭审中,原告表示该残疾补助金同意全部由被告代为领取。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及小孩王某某某、王*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法院电话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第一、原、被告于1990年相识后结婚,并生育一子一女。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称其愿意与原告离婚,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第二、关于小孩王*的抚养。被告表示同意原告关于抚养小孩王*的意见,故本院按原、被告双方的意见,由被告抚养小孩王*并承担小孩的全部抚养费。小孩王*的残疾补助金,原、被告意见一致,由被告代为领取,对此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小孩王*由被告王某某抚养,并由被告王某某承担全部抚养费;原告王某享有探望小孩王*的权利,被告王某某负有协助的义务;三、小孩王*的全部残疾补助金(从发放之日起算)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前由被告王某某代为领取。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邓赵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马孟春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